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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7-01-21    作者:沈英华律师
A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61月某日,被告B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景德镇市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兴宾馆门口路段时碰撞原告A某,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景德镇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伤残十级。该次交通事故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告知原告可走司法程序。20164月份,A某经朋友介绍前来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聘请沈英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余元(不含被告已付的医疗费)、诉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庭审时,被告B某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均无异议,但其已垫付医疗费41823.42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2、误工费原告举证不充分,应按私营企业批发和零售业标准29100/年计算;3、护理费应按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标准27975/年计算;4、后续治疗费为原告单方鉴定意见,我方不认可;5、精神抚慰金宜定为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125965.59元,低于交强险和三责险之和,因车辆三责险投保了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84142.17元,支付被告B某垫付的医疗费4182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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