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倾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22 作者:王芳平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发布> 部令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倾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大 中 小】【 打印】
文章来源: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4-05-20 10:18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4-05-20
2009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反倾销措施,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1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1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5月20日
发表评论: 笔名: |
验证码: 看不清? |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京ICP备05004093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路线图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165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邮箱:商务部邮箱
分享到 政策发布> 部令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倾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大 中 小】【打印】文章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4-05-20 10:18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31号【发布日期】2014-05-20 2009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反倾销措施,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1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1日起终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05月20日 查看更多评论 咨询问题请点击商务部公众留言 纠错 发表评论: 笔名: 验证码: 看不清?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管理频道: 网站管理 | 信息统计 | 访问分析 | 访问排行 | 工作人员 | 怀念旧站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京ICP备05004093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路线图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165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邮箱:商务部邮箱 分享到&tn=SE_hldp08010_vurs2xrp" target="_blank">
相关法律问题
-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第22号公告,决 2个回答0
- 关于手机网络里充值游戏的事宜:游戏版本即将更新,再即将更新的前几 4个回答0
- 公司快要搬迁,而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3个回答0
- 如果2013年合同即将到期,公司2014年合同中增加关于岗位变动内容描述 4个回答10
-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 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措施的到期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0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7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即将到期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4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最终裁决的公告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