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后,还能享有动迁利益吗?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方燕律师
无奈之下,王晓慕名找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方燕律师。方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晓一家虽然获得了经济适用房,但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不同于福利性分房,不影响王晓一家的同住人资格。于是,方律师代理王晓一家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最后,双方在江宁路司法所组织下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晓一家如愿取得了征收补偿款。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不同于福利性分房,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人员不属于同住人认定条件中的“本市他处有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与动迁安置政策不矛盾,李达拒绝向王晓一家分配康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但是,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成功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就不能再享受动迁中针对住房困难家庭的“托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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