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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中国律师第一人曹汝霖 浅谈当代律师的名与利

发布日期:2017-02-13    作者:王军律师
观中国律师第一人曹汝霖
浅谈当代律师的名与利
王军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曹汝霖系中国近代史上的千古罪人,是妇孺皆知的卖国贼,但就是这位被众人唾弃的历史反面人物,却有着另一个鲜为人知的身份,中国律师第一人。相比于他的卖国,他在他的律师职业生涯中却有着“除照章公费外,不计较酬报,听当事人之便”以致有“被告全家老小,登门口头致谢,感激涕零”之感人之事,千古流芳。观当代律师,虽无卖国之骂名,但有部分无良之辈,唯利是图,不计手段,以致锒铛入狱;或有沽名钓誉者,虽头顶各项光环,却乃败絮其内,名不副实虚伪至极。树立正确名利观,实属当前律师执业之必要。
人,生有所求,或求身体康健、长寿百岁;或求家庭祥和、儿孙满堂;或求邻里和睦,社会安稳;或求国家昌盛、政通人和等,但终归为两类,或求名、或求利,均欲名利双收,但成功者几何?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以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民主法治作为律师的神圣使命。如何正确树立正确的律师名利观,我个人观点,建立当代律师正确的名利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树立正确的律师的名利观,必须受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当代中国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概括为:人民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律师这种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其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出发;(2)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法公正,铁面无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3)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4)办案过程中,出以公心,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不患得患失;(5)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作为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能否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坏人坏事能否得到及时的法律制裁,因此,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人民律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使自己成为执法公正,品德高尚的法律工作者。
只有将律师的名利观与律师职业道德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律师名利观的正确方向。
二、正确的律师名利观,需要对法律的绝对忠诚,和当事人的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前提。
在当今社会,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 律师职业本就有着神圣的意味——人们往往将律师看作“正义的化身”(尽管这种看法未必贴切,因为真正属于“正义化身”的应该是法官),这是与那种以货币为评介尺度的市场原理格格不入的。因此,律师职业必须与一般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区别开来,原因在于律师提供的服务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他在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的同时,还要忠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法律正义。不仅如此,还因为受惠者拥有某种权利,某种应当拥有这些服务的权利,在需要的时候,公民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正像一个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一个小孩有权获得父母的帮助一样。与此相适应,律师则负有一种特殊的责任,一种非市场机制所能调节的责任,正像医生之于病人,父母之于小孩。对于从事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的人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义务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而不是利己主义,倡导的是利他性的伦理而不是自利性的伦理。律师的服务活动由于带着“公共性”和法律性的色彩,使得他(她)总体上不同于商人,这也是每个人可以隐约感到的律师所办的一起案件和商人忙碌的一桩生意之间毕竟存在着内在的差距。
三、正确律师名利观的树立,还要求律师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金钱观是对金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和人生观紧密相连的。金钱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渐成为财富的象征。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金钱的本质和历史作用,认为金钱作为物质财富,是人类创造的,并为人类服务,人类应当是金钱的主人,而不是金钱的奴隶。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获取财产,金钱是光荣的,而那种用剥削、掠夺欺诈的手段不劳而获,则是可耻的。金钱是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但金钱并不等于幸福,因为人类不能没有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富裕而精神生活空虚的人,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
律师职业不仅是一个律师谋生的手段,它更多的是一种人民对良好法治的期待,更是人民争取民主、公正和自由的神圣职业。律师职业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当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己任,对于物质的获取和追求应当放到次要地位。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四、正确律师名利观的树立,还应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总体上说个人利益会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相一致的。但也存有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这时候就要求我们律师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我们要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愿意放弃或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从长远看,坚持集体主义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同时,坚持集体主义并不意味着只顾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如果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需要从多方面周全地考虑并作出妥善处理。
千万不能为了满足个人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甚至触犯刑律。如果我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能够正确处理和认清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并正确处理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则我们的执业活动才是安全的,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 这就是我本人通过中国律师第一人曹汝霖的案例中对如何树立正确的律师名利观的几点浅显认识及几点浅显思考。感谢本次为我们培训的各位老师,你们宝贵的经验,使我们年轻律师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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