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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孩子不满两岁首次诉讼如何调解离婚律师指导方法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            被告同意离婚-律师代理技巧
 
                               2017年2月14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伏小全法庭【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2月22日,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余略


律师点评:
      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其实在起诉之前被告的真实意思就是希望得到诉讼得到给付我方的28.5万元的款项才愿意进行谈判,而我方当事人又坚持不愿意给付该笔款项,但最终庄荣华律师还是在第一次诉讼和开庭就争取调解离婚,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每一年庄荣华律师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争取到大量的快速离婚】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支付,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整体的离婚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无业,住本市雨花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于201 5年登记结婚,于201 5年生育一子C。近段时间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儿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7年3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对儿子C的探望权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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