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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遭逮捕,千里取证辩清白--欧阳清水涉嫌抢劫罪辩护记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链接:

  自2006年10月到2007年7月之间,在互联网的网页上,出现了一份福州警方发布的通缉令,通缉令上悬赏人民币500元,捉拿湖南省中方县公民欧阳清水(化名)。通缉令上对欧阳清水的涉嫌犯罪事实简述如下:

  “2006年8月27日晚,欧阳清水涉嫌伙同贾某某等人在福州市福州某区白湖村抢劫被害人张克仁(化名),抢走手机一部,现金1600元”。

  2007年7月17日,身在家乡的青年欧阳清水,来到怀化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去广东打工,在火车站进入候车室的时候,被警察抓捕,随后被押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在押往福州的火车上,欧阳清水的一只手被手铐铐住,手铐的另一端铐在列车的行李架上,欧阳清水说自己是坐不能坐,站不能站,被这样折磨了20多个小时,一路到达福州,生不如死。

  欧阳清水到达福州后,警察立即对欧阳清水进行突审,欧阳清水才知道自己早在2006年9月29日,就已被福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警察缜密的审问下,欧阳清水将自己在福州作案的过程一一向警察作了供述,并且带领侦查员去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福州警方对欧阳清水抢劫案的成立已确信无疑。

  接受委托

  2007年7月25日,其兄欧阳清树(化名)来到我的办公室,委托我作为欧阳清水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在交谈的过程中,欧阳清树向我讲述说,欧阳清水很可能是被错误抓捕的。欧阳清树的记忆中,其弟欧阳清水当时应当是在广东东莞市寮步镇里打工,欧阳清树认为,其弟欧阳清水很可能没有去过福建。

  我问:“你说欧阳清水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去过福建,你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吗”?

  欧阳清树显得有些犹豫,说:“我和我弟弟在广东东莞的同事联系过,他们说那段时间我弟弟一直和他们在一起工作,他们愿意出庭作证”。

  我又说:“仅有人证要想说服警方撤销对欧阳清水的嫌疑认定很困难,困难在于如果这些证人被警方恐吓就有可能放弃出庭作证或者违背事实真相作出对你弟弟不利的证词”。

  欧阳清树一时沉默不语。

  我想了一下,对欧阳清树说,“要是有什么书面的东西来证明案发时欧阳清水那时正在广东打工,比如说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领取工资的书面凭证等,那就好办多了”。

  欧阳清树马上想起来说道:“我手上有一份《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这是我弟弟在广东东莞某百货商场一起打工的女朋友提供的,是通过某百货商场管理档案的朋友拿出来的”。

  我接过这份《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认真审视着,该份表格上贴有欧阳清水的彩色照片,以及有欧阳清水在表格上填写的文字。但是这份表格不能肯定就是某商场的。因为在这份表格上没有某商场法人代表的签字,也没有某商场的法人印章。

  这份表格填写的时间2006年8月27日,恰好与福州警方指控欧阳清水的作案时间是同一天。我想,如果这份表格不是伪造的,那么,在同一天时间里,欧阳清水不可能在广东东莞某商场应聘营业员,又去千里之外的福州进行抢劫。

  我的职业敏感告诉我,欧阳清水极有可能被福州警方错误立案予以抓捕了。

  取证千里

  律师事务所及时与欧阳清树办理了委托手续,我带上助手,必要的法律文书和旅行用品,当日晚上就踏上了去广东东莞的火车。
第二天中午,我们走出了东莞火车站,直奔寮步镇某商场。

  十多个小时的火车奔波,到达寮步镇时我们已经非常疲劳,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我向委托人提议,先休息一下,再找相关人员取证。

  下午三点钟,证人一个个依次来到我们居住的房间。我和助手依法对证人们进行了取证。这些证人在接受我们的调查时,都一致肯定这份《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就是某商场的。但我从现实状况考虑,认为证人们很难抗拒国家公权机关的力量,这份《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需得到商场法人的认可才更有说服力和稳定性。

  晚上,我和助手在证人胡静(化名)的引荐下,找到了某商场法人代表陈经理。在陈经理的接待室里,我向陈经理提出了核实《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以及在该登记表上盖上法人章予以认可的请求。陈经理向我说这张表格是他商场里的,其中记载的内容也是真实的,但他不愿意在该表上盖章予以认可。理由是欧阳清水在其商场打工约两个月的时候,不辞而别,去了一家规模较大的商场,可气的是,欧阳清水一个人走都无所谓,但他将商场的其他员工带走一半,使得商场里的正常经营秩序一下子出了问题。基于欧阳清水的人品,陈经理不愿意为欧阳清水提供方便,帮其洗清罪名。说完,便走出了接待室。

  我的请求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过了一定的时间,陈经理和他的同事又回到接待室,坐在我的对面,没有说话。我主动打破僵局,请求陈经理原谅年轻人的过错,并说这份《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对洗清欧阳清水的罪名十分重要,以及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十分重要。在我的一再恳求下,陈经理终于拿出法人印章在《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上的欧阳清水的照片与表格的连接处盖上了法人印章。
辩护策略

  7月27日,我们从东莞坐上了去福州的长途汽车。大约15个多小时后,在28日的凌晨三点,我们在福州的福州市区下了车。

  这是一个陌生的地方,夜晚的街灯照得街边朦朦胧胧的,我们分不清方向,就打了一辆的士来到福州某区的一家派出所,这是我在天亮后就应当去的地方,我们就近在该派出所旁的一家宾馆住了下来。

  我很担心警方不肯接受我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向警方提供证据原件,我更加不放心证据原件留在警方手中的不安全性。为了安全起见,在到达福州的这天上午,我和助手找到了福州市公证处,请求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进行公正,但福州市公证处不同意。我们又来到福州某区公证处请求公正,也遭到拒绝。

  下午,上班时间,我们准时来到了办案派出所,找到了承办此案的警察,说明了来意,并向警察递交了委托手续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函件。

  承办警察将我们两位律师领到另一间办公室,向我们介绍了案情,并特别强调,此案证据确凿,已是铁案。警察说,欧阳清水从怀化抓到我们派出所,就马上交待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连我们没有掌握的一些细节也交代了,还带我们去了现场。警察说,欧阳清水和女朋友贾某某长期租房在福州某区同居,租期至少有一年以上了。他伙同贾某某共同犯罪,利用色诱对他人实施抢劫,对当地的治安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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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真听完承办警察对欧阳清水涉嫌犯罪罪名的介绍后,谨慎地选择着讲话的方式。首先对警察的辛勤工作表示了敬意,然后我说道:“据我们律师调查,在你们警方认为欧阳清水在福州作案的同一天时间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欧阳清水正在广东东莞寮步镇某商场应聘营业员,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欧阳清水都在该商场打工,欧阳清水不在作案现场,他没有作案时间。”

  承办警察听我为欧阳清水发表了这样的辩护意见,马上对我发出了警告:“我们警方不会随意去乱抓一个人的,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欧阳清水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同案人的供述,证明是欧阳清水参与了此案的抢劫;又有被害人的指认识欧阳清水所为。我们认为,确定欧阳清水为犯罪嫌疑人已是证据确凿充分。你律师向警方提供与警方掌握的相反的证据,你要仔细想清楚,警方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你这位律师刑事责任。在这方面涉嫌犯罪的律师是不乏一个先例的,你自己要想清楚”。

  这位警官说的这些话,带有威胁和恐吓的性质,也是好心的提醒,在这方面涉嫌犯罪的律师,其案例我在相关的媒体上也见过。而我所提供的证据与那些涉嫌犯罪的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性质不一样。我提供的证据主要是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状况的。只要我律师是依法取得该项书证,警官的提醒或者恐吓,对我是不具有阻碍力的。

  为了引起福州警方的注意和办案方便,我将我收集到的证据以一定的逻辑性进行了排列,并对证据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欧阳清水行使了辩护权,尽管目前刑法上不予认可,但众多的律师就是这样做的,我们的辩护是从侦查阶段开始的。

  下面是我关于欧阳清水无罪意见中证据部分的辩词,抄录于下:

  东莞某百货商场提供的《员工入职申请登记表》,该表为书证,填报日期为2006年8月27日,该表清楚地反映了欧阳清水于2006年8月27日填写此表的客观情况,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欧阳清水曾经的同事及担保人胡静,男,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某某乡人,身份证号为43072281061xxxx,联系电话:1348007xxxx。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南社加油站对面。胡静接受调查时证实:《入职申请表》是欧阳清水在2006年8月27日亲笔填写的,是胡静在场亲眼看着欧阳清水填写的。按照商场《职工试用条例》规定,凡入职者,需交200元的服装费和培训费。因欧阳清水没有钱交,需要找一位担保人,胡静当时是该商场一名员工,又是湖南人,与欧阳清水是湖南老乡,所以,胡静于同日在《入职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栏里亲笔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和时间。

  欧阳清水曾经的同事李凤金(化名),女,1991年某月某日出生,广西省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人,身份证吗:45092219910104xxxx,电话:1341238xxxx。李凤金在接受调查时说:欧阳清水也在2006年8月27日填表上班的,李金凤比欧阳清水先入某商场,同在一个商场,经常见面。李凤金还证实说:欧阳清水2006年8月27日到商场上班后,到11日下旬才离开某商场。

  欧阳清水曾经的同事吴珍曼,女,汉,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塔头镇阔西村委新置寨人,身份证号:44522219870104xxxx,电话:1353272xxxx。吴珍曼接受调查时证实说:2006年8月27日晚饭后,我在上班了,上班还没多久。欧阳清水来到某百货商场找他的担保人胡静,当时吴珍曼和吴爱曼正在聊天,欧阳清水向他们打听胡静。欧阳清水当晚找到担保人胡静后,胡带欧阳清水到宿舍,8月28日及以后,欧阳清水就在某商场上班了,直到11日底自动离开为止。

  欧阳清水曾经的同事吴爱曼,女,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广东揭西县塔头镇阔西村委新置寨,身份证号44522219880807xxxX,电话:1348049xxxx。吴爱曼接受调查时也作了如同吴珍曼同样的证明。

  还有欧阳清水曾经的同事吴佳纯、吴红晓等,也都作了同样或者类似的证明。

  以上书证《入职申请表》,是2006年8月27日填报的,是由某百货商场提供的。其中记录的信息,最原始最真实的反映了,2006年8月27日夜晚,身在东莞市寮步镇的犯罪嫌疑人欧阳清水,不可能在千里之外的福州市福州某区作案。再结合欧阳清水的多名同事及入职申请时的担保人胡静的证实,福州某区公安分局及福州某区检察院将欧阳清水作为抢劫犯罪嫌疑人抓捕,显然是个错案。本着打击犯罪又严格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请仓山公安分局,认真考虑律师的意见并审查律师提供的材料,以保障欧阳清水不被错误的追究,并及时撤消对欧阳清水犯罪嫌疑的立案和予以释放。

  我将这些证据的复印件及写好的辩词一并交给了这位承办警官,我为什么只交证据复印件?当然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你想了,要是我将证据原件交给了办案警官,他们将这至关重要的原件毁灭了,我怎么办又怎么说得清?

  为了使福州警方对这起明显错捕案件引起重视,我和助手走出办案警官的办公室,又来到这家派出所主管刑侦的副所长办公室,我向该所长讲述了我们对欧阳清水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所长对可能错抓欧阳清水感到有点意外,明示我们留下一份律师意见书。

  在福州某区公安分局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我又将欧阳清水无作案时间的意见与该局法制办的主任交换了意见,他也感到有点意外,也主动要求我们留下一份辩护材料及证据复印件。

  会见欧阳清水的过程也是一路波折,这里就不说了。我们会见欧阳清水时,有两名警察在身边监视。负责陪同监视的警察限制了我们会见的时间和问话内容,不允许我们问案情。我和助手商量了一下,只问欧阳清水三句话:1、你是不是欧阳清水;2、你以前来过福州吗?3、你认识贾某某吗?当我问欧阳清水是否认识贾某某时,其中一个负责监视的警官马上将我叫出会见室向我发出质问,质问我是如何知道贾某某的。我回答说是你们在网上通缉令中写明的。该警官才没有吱声了。会见的时间很短暂,我们问完这三个问题,就匆匆收场了。

  耐心等待

  回到怀化后将近一个月了,一直没有得到福州警方的消息。我几次打电话向承办警官询问,承办警官总是以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语气来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说什么警方办案有警方的规矩,你律师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我们警方不会考虑等等。委托人欧阳清树也不定时打来电话催问我事情进展得如何,有时一连几个电话,在电话里要做出一些解释,还特别费神。面对这种局面,我在电话里就只好一再对委托人欧阳清树说,相信法律,遵守法律程序,耐心等待吧。

  由于一直得不到福州警方是否重新调查或者核实欧阳清水涉嫌犯罪不能成立的有关事实,我的心里有点着急。当然,我作为职业律师,是有足够的心理来面对这种局面的,只是我要给委托人一个交待。而这种交待,又必须建立在警方对该案的态度上。为了寻求有关部分关注此案,大约在九月初的时候,我给福州某区政法委员会寄去了律师意见书及相关的证据复印件,希望他们过问此案,以维护欧阳清水的合法权益,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

  时间在一天天过去,如果不是委托人打电话来催问案情进展,我一般是循着法律程序顺其自然的,因为我还要办理其他的案件。
大约在九月二十日左右,我在怀化与辰溪县之间的公共汽车上,承办警官突然从东莞打来电话,向我询问为欧阳清水提供担保的那位证人胡静的另外联系方式。我当即打电话给委托人欧阳清树,要他通过欧阳清水的同事找到胡静,并告诉胡静,如果福州警方要带胡静去福州接受调查就千万别去,以防出现不测。

  从东莞传回来的消息说,福州警方向胡静提出了去福州警局接受调查的要求,被胡静拒绝了。

  不眠之夜

  大约到了九月二十五日,承办警官从福州给我打来电话,要我去福州接回欧阳清水。我在电话里问承办警官,对欧阳清水是无罪释放还是取保候审。警官说,来了再说,但要我做好取保候审的准备。

  我马上与委托人取得了联系,第二天就乘上了去福州的火车。

  在火车上,我与委托人商量,如果福州警方无罪释放欧阳清水,我们就和欧阳清水一起回家;如果福州警方对欧阳清水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话,我们就马上回来。

  我们到达福州时已是下午时间。我们在宾馆办好住宿手续后来到办案派出所,承办警官接待了我们。承办警官对我们说:“你们走后,我们又去了一趟被害人的家乡,进一步向被害人核实,我们拿着欧阳清水的照片,问被害人是不是照片上这个人。被害人先说肯定是。我们告诉被害人,照片上这个人当时正在东莞打工,警方已经到东莞进行了核实。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才说有点像”。

  承办警官有点遗憾地对我说,由于被害人的错误指认和同案人的供述误导,把我们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我们警方为抓获欧阳清水归案,已花掉大约3万余元纳税人的钱了。

  我问承办警官,案发当天,欧阳清水远在千里之外的广东东莞打工,你们又是凭什么将欧阳清水列为犯罪嫌疑人予以抓捕呢?
承办警官笑一笑,无可奉告。

  九月二十七下午7点钟左右,我和委托人从办案派出所接回了欧阳清水。

  当天晚上,欧阳清水一夜未眠。他说他想不到自己还能够被无罪释放出来,因为自己已向警方作了有罪供述,同监牢的牢友也认为自己不被判刑是不可能的了。

  我问欧阳清水,你当时在东莞打工,以前从未到过福州,为什么要向警方做有罪供述呢?侦查人员对你刑讯逼供吗?

  欧阳清水回答说:我从怀化被手铐铐到福州,一路上二十多个小时,身心都已经破碎,一到派出所就受到审讯,我以前从未有过这样的经历,我抵挡不住这种审讯攻势,所以就顺着侦查员的问话做出回答。

  我又问,你带侦察员去现场认定又是怎么回事?

  欧阳清水说,警察将我带上警车一路去了好几个地方,我都是乱指的,我也不知道那个现场就是抢劫现场。

  我对欧阳清水说,从证据上来看,已对你十分不利,按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完全可以对你处刑,判你个十年八年有期徒刑。从控方来讲,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有同案人贾某某的供述,供出了你就是同案人;有被害人的指认,指认你就是抢劫他的人;有你自己的关于本次犯罪的供述;再加上有赃款赃物等物证,本案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至于律师提供的与控方掌握的相反的无罪证据,法庭可从现实利益需要出发,与控方保持高度一致,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在现实中,因为这种情况而走进监狱服刑的人不胜枚举。

  欧阳清水听我一番叙说后,身上打了几个寒颤。

  后话

  读者诸君:欧阳清水被无罪释放了,这是福州警方事实求是尊重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律的胜利。也许你们会问,福州某区发生的抢劫案,当日远在千里之外在东莞某百货商场应聘营业员的欧阳清水,福州警方又是根据什么证据材料要将欧阳清水列为犯罪嫌疑人而通缉逮捕他呢?

  因为欧阳清水在侦查阶段被无罪释放后,我的工作就依法完成了,我就没有机会再参与本案的其他诉讼程序,本案中的其他原委,我就不好妄加评说了。聪明的读者,这其中的因素,就只有留给你们去分析了。


  (作者: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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