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注销时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笔者了解到: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按公司章程规定营业的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裂或者解散,或者因为经营方式不当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不愿意在另一个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成都某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愿意在另一个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成都某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因此,员工先要与成都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与另一个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若员工在成都某公司的工作年限被另一个公司的工作年限所承认,成都某公司则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成都某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另一个公司不需要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另一个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成都某公司的工龄也不再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员工不能在成都某公司得到双份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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