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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刘琬琳律师
 高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已有2年之久,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小涛只有9岁。由于是协议离婚,故考虑到小涛日后的生活,高女士忍痛将儿子让给周先生抚养,并将自己手中仅有的2万元存款转到小涛名下,同时,每月还会给小涛一定的生活费。近日,周先生做生意入不敷出,身感无力的他此刻想到了小涛名下的2万元钱,便擅自取出用于资金的周转。高女士在事后得知此事,立即找前夫要求其归还儿子存款。但周先生认为,他是小涛的监护人,有权对小涛的财产进行处分。故此二人发生争执。

  为此,小涛将父亲诉上法院,要求退还存款。

  承办法官在耐心的为当事人释明法律之后,周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绝不会在擅自使用支取儿子的钱了,并保证在回去之后,立刻就会将2万元存入小涛的账户。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周先生擅自支取使用小涛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涛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高女士对小涛的监护权,是违法的。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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