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为此,小涛将父亲诉上法院,要求退还存款。
承办法官在耐心的为当事人释明法律之后,周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绝不会在擅自使用支取儿子的钱了,并保证在回去之后,立刻就会将2万元存入小涛的账户。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周先生擅自支取使用小涛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涛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高女士对小涛的监护权,是违法的。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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