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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2017年湖北武汉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留给孩子的约定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肖某与赵某五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商品房,分别归二人所有。离婚后,不得私自转让、出卖房产,全都要留给儿子小肖。后肖某再婚,并生育一子。小肖担心父亲会将房产转移,遂要求肖某将房产过户给他。

  【分歧】

  关于小肖是否能够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约定将两套商品房都留给小肖,具有将房屋赠与小肖的意思表示。故小肖有权要求肖某将房屋过户给他。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不得私自转让、出卖,都要留给小肖,是一种将来状态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作如果肖某要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只能无偿转移给小肖;或者是在肖某死亡后,房屋由小肖继承取得。故小肖目前无权要求肖某将房屋过户给他。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肖某与赵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商品房,分别归二人所有。系二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将房产赠与小肖的意思表示。同时约定离婚后不得私自转让、出卖房屋,全都要留给儿子小肖。这是一种将来状态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作附条件的约定,即如果肖某要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只能无偿转移给小肖;或者在肖某死亡后,房屋由小肖继承。在上述条件未成立时,小肖无权要求肖某将房屋过户给他。

  其次,即使将房产留给小肖的约定视为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目前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还属于肖某,在肖某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小肖之前,作为赠与人肖某都有权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小肖无权要求肖某将房屋过户给他。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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