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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为了跟妻子顺利离婚,向情人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事后,情人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归还借款,其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颇为特殊的借贷案,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改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与王原是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就与张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张在一起,林想出支付王某补偿金的办法,好让王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张某开口让其帮忙想办法,张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某转账共31万元。
  2015年12月,林与王协议离婚,31万元钱款也于离婚当日由林转账至王账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重获自由身的林与张的感情也没能走得长久,相处不到一年,林与张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2016年8月,张将林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通过金融机构向林某转账31万元的凭证,要求:1.法院判令林某归还其31万元借款;2.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而林某称该转账款系张某自愿给付王某离婚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因林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王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林某王某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某人民币31万元。
  就张某林某之间是否针对3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问题,在二审期间,林某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某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且该主张与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相符合,故法院支持张某要求林某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张某汇给林某31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某以给付钱款的方式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自 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作为给付钱款一方的张某是明知林某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某要求王某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据此,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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