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严重超员,危险驾驶获刑5个月
发布日期:2017-03-12 作者:朱学田律师
【关键词】
校车超员 危险驾驶,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初,被告人赵某与某幼儿园园长口头约定,赵某用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该幼儿园的孩子。根据孩子家与幼儿园的距离远近,每个月分别向孩子家长收取120元至15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10月某日下午,赵某在接送孩子途中,被临沂市某区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核定载客7人,却实载21名孩子及2名老师,超员率达328.6%。
【庭审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赵某的车辆虽未办理有校车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承担了校车功能。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庭经审理,认定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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