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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严重与实际不符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开发商宣传严重与实际不符的处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未定入合同,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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