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六个月内可否再次起诉?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六个月内可否再次起诉?作者:人民法院 王乐荣 【案情】
2014年8月,邓某以丈夫曾某经常殴打自己,实施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曾某离婚,后经办案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和好。2014年10月 12日双方因琐事争吵,曾某再次殴打邓某,致使邓某多处软组织损伤,邓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受理。
【分歧】
邓某与曾某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以调解结案,在六个月内邓某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邓某第二次要求与曾某离婚与第一次要求离婚的理由相同,都是以曾某会殴打自己为由,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应立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新情况、新理由,就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遇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生活等严重情况和理由。曾某在第一次诉讼中,立下保证以后不再随意殴打邓某,可相隔不到两月,曾某便将邓某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曾某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种情况应视为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立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法律做出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规定,是因为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都是维持原有身份关系的案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身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所谓新情况、新理由应该是区别于第一次诉讼时的情况和理由。本案中,邓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便以丈夫会殴打自己为由,第二次仍然是以殴打为由起诉,因此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
3、曾某再次殴打邓某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需要调查的问题,而不是立案受理应审查的情形。
综上,本案中法院对于邓某的第二次起诉不应受理,待六个月期满后再予受理。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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