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带薪年假权利的实现之三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回放:小李是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并且在入职之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入职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庭审中,小李主张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还有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该享受五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最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没有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五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该支付的工资报酬。
法官说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这也是为什么年休假称为带薪年休假的道理。《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维权提示: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的时候,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的时候,笔者认为除了要剔出加班费以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为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带薪年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是,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做出因为劳动者本人没有申请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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