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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抚养义务 子女仍应赡养老人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08:36:2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小游幼时父母离异,协议其随母亲生活,父亲游某支付抚养费。此后游某在支付5个月抚养费后外出务工,与小游再无联系,也再未支付抚养费。小游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现已而立之年。2017年2月,游某到小游家中,表示自己与其母亲离婚后并未再组家庭,现年迈多病,无经济来源,要求小游赡养自己,小游以父亲未在自己幼年时抚养自己为由,拒绝赡养游某。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游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00元,且每月需履行探望义务。      

  【分歧】

  关于本案中小游是否需赡养父亲游某,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游不需赡养父亲游某,小游年幼时父亲并未照顾其生活,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游需赡养父亲游某,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本案中,小游的父亲游某已过花甲,确无生活来源,而小游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都足以负担对父亲游某的赡养,小游作为儿子应当承担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不存在条件关系,两者均是法定义务。

  综上所诉,小游需赡养父亲游某。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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