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诉讼战线
发布日期:2017-04-02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及其律师对本诉提起反诉、另行起诉的主旨,就是对原告已发动的诉讼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种新的、独立的诉讼,以达到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诉讼请求之目的。当原告在诉讼中“得理不饶人”抑或不择手段,而自身的合法权益又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有效打击原告的“嚣张气焰”,被告及其律师就及时考虑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被告及其律师提起反诉一般应符合四项条件:反诉的被告就是本诉的原告;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同属一个诉讼程序并同属一个法院管辖;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即为了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在反诉不成时,则可直接对本诉原告另行提起一场新的诉讼。纵观诉讼司法实践,被告及其律师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并非什么绝对真理,绝大多数都基于诉讼情势变化和自身诉讼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战略战术调整:
●在气势上压倒原告。面对原告咄咄逼人的诉讼攻势,积极进行有效的反击抗辩是被告本能的反应。为了增添反击抗辩的力度,在气势上、心理上压倒原告,同时也为了发泄被诉的“怨气”,加大原告诉讼的经济成本,被告及其律师“以牙还牙”,采取对原告本诉提起反诉的计策往往十分奏效。
●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先行起诉占尽诉讼优势,且争讼发展的态势明显不利时,被告及其律师与其被动“无理”的抗辩防守,还不如主动“攻其不备”,集中有利的优势证据“力挽狂澜”——通过提起反诉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一次诉讼全面、终局解决众多争讼之目的,以减少诉累和诉讼经济成本。
●开辟一条新的诉讼的战线。争讼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一致性,决定了被告有权以提起反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像对待原告一样,保护自己的各项民事实体权利。这样,被告及其律师就在受诉法院业已确认的原告的诉讼主线之外,又重新设置一条新的诉讼主线,客观上转移、分散了受诉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视线”,因而极大地延缓了诉讼的进程,实现减轻或避免自己应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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