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杜某与妻子刘某高中时就是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4年6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杜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多元的钻戒作为结婚礼物准备送给刘某。2014年9月9日,在双方举办的结婚仪式上,杜某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谁知好景不长,2015年6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开始分居。今年5月,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杜某要求对钻戒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刘某认为钻戒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钻戒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杜某无权分割。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钻戒是杜某在婚后购买,但一直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杜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其对刘某的赠予,该赠予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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