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阜阳鑫鹰信用社与阜阳蓝天经济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上诉案
本案要旨: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对合同的有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抵押行为予以修正。因此,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银川天木物资有限公司、吴文林、王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涉案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了担保的债权数额,涉案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大于该证书上载明的债权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抵押权人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号:(2015)银民商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1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