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本案要旨: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对合同的有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抵押行为予以修正。因此,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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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涉案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了担保的债权数额,涉案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大于该证书上载明的债权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抵押权人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号:(2015)银民商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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