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xx销售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xx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路x号x座x楼。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不详。

原告xx销售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销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营业性燃气客户,自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共拖欠燃气使用费人民币44,647.7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至今未果,现要求被告给付燃气使用费44,647.70元并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1,857.20元。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户名为xx有限公司、地址为xx路x号B座二楼的燃气帐款催收单;2、被告xx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4日出具的安装煤气管道的申请报告;3、被告xx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xx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向原告xx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于2004年1月成为原告营业性燃气使用客户。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燃气使用费人民币44,647.7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31,857.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燃气用户,理应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燃气使用费及滞纳金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xx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44,647.70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销售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31,85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3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华
                                                  审  判  员    程建婷
                                                  代理审判员    朱祖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