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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购房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嘉苗恒远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通州区品尚15号楼10号房屋。被告购买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20万元,首付款为16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人民币60万元整,并约定2011220日支付剩余首付款。其余房款由被告向我公司指定的华夏银行北京灯市口支行办理商品房抵押商业贷款。截止到我公司起诉之日止,被告仅支付房款共计60万元。我公司曾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尽快支付剩余款项。我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自始至终从未与我公司联系,更未同我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有关手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依双方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付款总计为460万元,被告应付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荣盛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荣盛与原告嘉苗恒远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分别明确的约定了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双方就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达成一致意思。在被告朱荣盛拒绝按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按时缴纳涉案房屋剩余首付款及按揭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原告嘉苗恒远公司表示可以退让一步,即同意将朱荣盛交付的首期房款与朱荣盛应支付的违约金互相折抵,并同意将折抵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朱荣盛。另,本院依法向朱荣盛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开庭时间届至,朱荣盛未到庭参加诉讼。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解除原告北京嘉苗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荣盛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2)被告朱荣盛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登记撤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3)被告朱荣盛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4)原告退还被告朱荣盛首期房款人民币六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依照约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当事人都享有有答辩权,以及享有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后,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本案庭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即可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被告未能依照合同按时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即已构成违约,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则应当由原告返还已缴纳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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