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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熊文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震,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陈海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易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辉,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酷银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矽鼎公司)技术转让合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10月16日、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2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酷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震,被告矽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易平、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酷银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8日,其与矽鼎公司签订《odm合作协议》,约定其以80万元买断矽鼎公司研发、设计、生产新型智能收银平板par10(以下简称par10)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外观设计、软件设计、硬件设计、专利、认证等。其已按约付清知识产权买断款并委托矽鼎公司生产par10产品,同时支付货款8730500元,但矽鼎公司仅交付3900台par10,且产品未通过银联和3c强制认证,导致无法进入市场推广、销售,构成根本违约,故其未再继续下单。请求法院判令:1、智能平板par10h4、h5、h6的技术成果(包括硬件、软件设计方案的著作权、4项专利权、3c认证及银联认证)归属于酷银公司;2、矽鼎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停止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par10知识产权的行为;3、终止履行第二份《委托生产合同》,矽鼎公司退还包括保证金在内的200万元货款(含售后服务费200元/台);4、矽鼎公司承担酷银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及案件诉讼费。
  被告矽鼎公司辩称:1、《odm合作协议》的性质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根据协议中关于未经酷银公司同意,矽鼎公司不得与他人合作研究、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技术信息仍为提供方所有,以及关于产品或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归酷银公司所有,如使用矽鼎公司原有技术不构成侵权等约定内容,以及双方相互交接par10技术资料的情形来看,涉案知识产权仍归矽鼎公司所有,酷银公司仅享有实施许可知识产权的权利,否则无须作出上述约定。所谓买断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共享,而不是酷银公司享有主体权利。且从《委托生产合同》中知识产权费100元/台的约定可以判断,如果80万元是转让知识产权的费用,那么第二份合同中只需前6000台产品而不是后4000台产品也需要支付知识产权费,说明80万元仅仅是实施许可知识产权的费用。协议明确约定知识产权费用的支付应以酷银公司销售7000台par10为条件,但酷银公司仅销售3900台,付款条件未成就,酷银公司不应获得知识产权。酷银公司支付的31万元不应作为知识产权费,矽鼎公司已用于抵冲货款。根据银联认证规则规定,银联认证带有人身属性,无法进行转让。2、《委托生产合同》的履行均由酷银公司主导,第一份合同约定的1000台par10产品已履行完毕,酷银公司全部销售并足额付款,在本案诉讼前未提出任何异议。第二份《委托生产合同》未履行完毕系因酷银公司未再下订单所致。根据合同约定,酷银公司应在2014年6月20日前支付第二批次3000台par10的预付款1665000元,但其至今未付,且亦未支付第三批次货物的预付款,构成违约。即使对第一批次已交货的2900台par10,酷银公司尚欠货款226500元。3、酷银公司关于200万元保证金逐台抵冲货款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亦被矽鼎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的函所否定。矽鼎公司为组织生产准备了大量物料,采购费用11312033.48元,扣除已交付的3900台产品货款7645000元,尚有3667033.48元物料未使用,产生损失远大于200万元。且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在矽鼎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酷银公司无权收回。综上,矽鼎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赔偿损失。酷银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矽鼎公司不应退还任何货款。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买断par10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实
  2013年12月28日,酷银公司与矽鼎公司签订《odm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合作项目双方达成odm合作的项目是par10;二、合作内容1、知识产权(1)酷银公司买断矽鼎公司研发、设计、生产的par10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外观设计、软件设计、硬件设计、专利、认证等;(2)未经酷银公司同意,矽鼎公司不得与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合作研发、生产相同或相似的par10。(2)委托生产酷银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酷银公司委托矽鼎公司生产的par10不低于1万台。三、费用支付酷银公司向矽鼎公司支付买断矽鼎公司par10知识产权的对价款,总计80万元,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酷银公司向矽鼎公司支付首款10万元,余款在酷银公司销售前7000台标的产品并且收到全额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100元/台的标准支付。四、产品保证1、矽鼎公司保证,其提供给酷银公司的par10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上不存在瑕疵,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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