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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雅琳,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骆旭旭,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培婕,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伟、蔡雅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纪培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称:***与***共同投资合作项目,日常经营支出均由***垫付,而赢利却均由***获得,因意见分歧,决定结束合作。2013年12月11日,双方确认,***拖欠***的退伙款项为1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当即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由***的儿子陈耿材代***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约定,***应当分七期向***还款,每期还款213,650元,每十三日还一期;***每还一期款,可从***处提走五十个集装箱;如***未及时还款,***有权对已合法占有的集装箱行使留置权。协议生效后,***根据该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其中的6个集装箱交由***提走。在***先予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却未向***支付欠款,导致***遭受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尚欠***的退伙款项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辩称,***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双方合伙解除后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解除协议解决方案》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本案的所谓150万元只是个大约数,实际金额要以双方确认为准。***违约在先,***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诉称:2013年6月,***与***经协商共同出资经营“泉州-广州”集装箱运输项目。在合作期间,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2013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解除协议解决方案》。该协议确定,***欠***150万元,***欠***20英尺集装箱351个,按每个集装箱4,273元的平均价相应抵还;***承诺在91天内分七期还完,每期13天,每期归还50个集装箱;每期对应款项为213,650元,该款打入中间人王文瑜账户,再由中间人支付给***;若***在91天内未还完集装箱,应按每天12.5元支付违约金。协议生效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返还第一期五十个集装箱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由于***未按协议约定返还集装箱,导致协议目的未能实现,造成***经济损失,按每箱每天一美元,折合人民币6.3元计算,***需支付351个集装箱96975天的占用费,共计610,942.5元。请求法院判令:一、***立即返还***20英尺集装箱351个,如不能返还,每箱按8,000元计算折价赔偿,合计2,808,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集装箱之日止每箱每日12.5元的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4月22日为570,375元;二、***支付***351个集装箱的占用费610,942.5元(按每个每天1美元计算,暂计至2014年4月22日,共占用96975天);三、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辩称,***诉请的返还集装箱及要求支付占用费、违约金,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本案诉争的351个集装箱系***留置给***,为***合法占有之物。在***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前提下,集装箱仍应视为***合法占用之物,不存在应返还集装箱或支付占用费、违约金之说。二、反诉请求存在重复计算及核算标准、起算点不合理等问题。首先,***留置的351个集装箱,根据其折旧程度,每箱的价值折算后仅应为4,000元左右,总价值仅约为1,404,000元,尚不足抵扣***拖欠***的欠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次,按照行业规定,集装箱的占用费仅为每天0.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每天3.15元;其三,根据协议约定,***在***偿还欠款前,对集装箱系合法占有,不存在占用费、违约金的问题。反诉请求以签订协议的次日2013年12月12日作为违约金起算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甲方)、***(乙方)、王文瑜(丙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解除协议解决方案》。该方案有10个条款,分别是:1、***欠***1,500,000元。2、***欠***20英尺集装箱351个。3、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王文瑜为中间人,甲乙双方同意各汇50,000元至丙方账户作为保证,甲乙双方互扣全部重柜放还货主。4、甲方欠乙方150万元,按351个集装箱算,以平均每个集装箱价值4,273元相应抵还,乙方承诺在91天内还完箱子,协商分七期还完,每期13天,每期还50个集装箱。5、乙方还箱时,甲方应按每个集装箱4,273元计算,单期50个集装箱应付213,650元至丙方账户,作为还款给乙方的款项。6、甲方已收到乙方归还的单期集装箱50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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