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法院以何标准作为是否进行调整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判断依据?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赵双剑律师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偏低,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考虑;第一:当事人之间能够自主达成协议的,可由他们按照协议的情况履行;第二,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整时,主要考虑同行业同类问题的一般标准,不宜按照最高或者最低标准加以判断和调整,主要考虑的是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按照被告人不做答辩或者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基本规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