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大地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发布日期:2017-04-28 作者:110网律师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张某某受到意外伤害系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应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责任数额63000元内进行赔付。被告大地财险已经赔付了原告第一次医疗费39727.67元,余额23272.33元亦应赔付。原告张某某第二次住院虽不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内,但原告所受意外伤害系在保险期间内,二次住院治疗系对意外伤害之伤的治疗,故被告大地财险应予赔偿。双方未约定意外伤害险的项目,且原告之伤发生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人寿保险不应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校园意外伤害时有发生,也给家庭带来相应的经济压力,购买意外伤害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生的损失。但保险合同是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理此类案件,仔细审查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要考虑到学生利益的最大化。当保险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时候,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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