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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1、饮酒驾驶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微法官:按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百毫升,不到80毫克/百毫升,算是酒后驾驶;达到或超过80毫克/百毫升,算是醉酒驾驶。而只有醉酒驾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2、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会赔偿吗?微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于无证驾驶,根据该条规定,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3、学员开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微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一般情况下,教练与驾校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教练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有驾校承担。因此,学员来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有驾校承担赔偿。4、饮酒驾驶电动车构成酒驾吗?根据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中对摩托车标准如下描述: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根据此规定,事故电动车已属于摩托车范畴。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微法官:现在市面上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的,速度更是远远的超过了20公里/小时。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5、拼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谁来承担?微法官:首先我们应当将拼车行为分成两大类,一类“好意同乘”,一类是有偿拼车行为。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此时车主作为驾驶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义务,同时乘车人是自愿和免费搭乘,可以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而有偿拼车时,车主只收取部分汽车运输成本费用,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责任划分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并适当减轻原则以及与机动车方无过错时补偿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6、酒后挪车为是否构成酒驾?微法官: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算酒驾。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将车辆驶离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而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7、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受伤,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微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车车上人员或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的意见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上述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作为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已经为民事审判只能了道路。即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应当看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受害人是车内还是车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时刻,如果被害人正处于肇事车辆内,应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本车人员”。即使受到本车的二次伤害,仍然还是属于上述规定所界定的“本车人员”范畴,不应有转化为“车外人员”的问题,因而不适用本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8、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发现伤残是否能主张赔偿?微法官:首先,如果当事人调解时,已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或赔偿范围已涵盖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受害方再行索赔就不应保护;反之,如果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续费用,那么所遗漏的项目就仍应赔偿。应当看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是否较大,有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9、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微法官:在交通事故中,发生前后两次碰撞,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出具了同一案号的两份关联事故证明,属于存在竞合(累计)因果关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特殊情形,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再依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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