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帮助我市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二)、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四)、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二)、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的。
第四条、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女年龄不满45周岁,男年龄不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 上一篇:目前缴费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
- ·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企
-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退休人员就近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
-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 ·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 ·北京市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 ·北京市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
- ·残疾人自谋职业可获社会保险补贴
- ·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停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
-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