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统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多费、统一征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标准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
3.事业单位(含财政定拨、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5.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从业人员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三)缴费单位以全体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计算。
缴费单位及个人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现行费率执行。
二、征缴程序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统一受理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应缴数额审核、参保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与税务部门共同协商,为缴费单位编制统一社会保险识别代码。
(二)凡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必须在2006年7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登记。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统一申报次月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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