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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立法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
二、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三、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什么?
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
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由此可见,我国对立法权的划分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其中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仅限于制订符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以制订实施细则等,这都是广义上的立法权。地方制订相关规则制度的时候也要报请全国人大备案。通过自上至下的立法权限的赋予,可以保障法律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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