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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邓普云律师
【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仅指原告、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①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入。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他发生了争执,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②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甚至原、被告双方都是二人以上。其中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他们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效力,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③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单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种类型: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该群体的全体成员推选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授权其代为起诉或应诉的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就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代表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或商定,代表该群体起诉或应诉的人。他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中推选代表人;二是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一起商定代表人,以多数当事人的意见为准,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对代表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有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④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①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自己的名义;②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③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所以法定代理制是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利益的一种代理制度。
  ②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或者由于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而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他人约法律帮助。这就需要设立委托代理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履行其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律师;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一般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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