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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家庭可以收养中国孩子吗?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外国家庭可以收养中国孩子吗?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是可以收养中国孩子的,但是要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根据《收养法》第21条的规定,外国人依据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收养中国子女。涉外收养法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所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适用中国法律。具备收养法成立的一般收养关系实质要件,与国内收养无异议。即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另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21条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在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收养人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到省级政府机关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依据该法条,外国家庭申请收养中国孩子至少需要这些材料: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收养人需要将上述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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