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张梅律师
1、转移已有银行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或其中一方的存折;
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如何应对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
1、搜集所有存折线索,记下存折的开户银行,一旦其将账户里的存款转账或提现,银行自会留下转出去向、及提现时间等线索,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提现记录,法庭上敦促其说明存款划转去向和提示用途,审核其转提款必要性;
2、搜集对方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聘请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一般工资性的收入均为地税、社保部门征税,缴费的基数,故这些收入数据可到上述部门调查取得,必要时再到其工作单位查证核实。如果对方存有其它方面的高额收入,但又不见存款,则可要求法庭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一方转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不动产的,应及时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的理由主张转让、赠予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一方转移动产(如:贵重字画、古玩、贵价金属等)的,则应保留好当初的购置发票,证实该动产的财产性质、购置时间,促使其在法庭上就该动产的去向作说明,一旦对方无法说清,其转移的行径自然不证自明;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经法庭查证属实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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