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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7-05-20    作者:韦新举律师
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定罪与量刑,前提条件之一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可见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关乎定罪与量刑,不可不查。
1、追诉数额
追诉数额标准,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只有达到法定追诉限额标准,才有可能刑事立案,诉讼程序才可能启动。但现行规定的追诉数额标准,需要进一步厘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合同诈骗案(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最高检和公安部认为,数额达到二万元,就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应当追诉。但是,行为人是个人还是单位,没有明确细分,应解读为单位和个人适用一个追诉标准,都是二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皖检会〔201416号),就数额标准,明确作出如下规定,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按照刑法第224条规定,只有数额较大,才会对合同诈骗行为定罪。只有可能定罪的行为,才可能被追诉。按照安徽省规定,个人和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罪时,采取了不同的追诉数额标准,个人为2万元,单位为10万元,实行双轨制。
无独有偶。作为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问题,也同样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10号))。
2、定罪数额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按照上述追溯标准双轨制,对于个人或单位,也应有所区分。对于个人,数额达到二万元,属于较大,可以定罪;对于单位,数额达到十万元,属于较大,可以定罪。
但合同诈骗罪数额,涉及行骗数额、实骗数额以及损失数额,应当依照哪一个数额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必须查清。对此,安徽省上述司法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安徽省规定,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安徽省还规定,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定罪的数额,是行为人实际骗取且没有归还的数额。行骗金额与损失金额不是定罪依据,但可作为量刑参考。
3、量刑数额
刑法224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国家机关没有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天津市高级法院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可资借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10号)对于合同诈骗罪量刑数额,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两万五千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十六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可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四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并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犯罪数额已满一百万元不满八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已满五百万元不满四千万元的,每增加一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四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百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4)罚金数额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3)个人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5)缓刑数额
合同诈骗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原因、手段、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全部退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看,对于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被告人,不可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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