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售出婚前房屋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7-05-22 作者:万方亮律师
在苏州有一个案例:丈夫与妻子在婚后期间,妻子出售了自己在二人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将房屋出售,获得房款300万,一周后又用该笔房款购买了一套220万的房子。现在二人打算离婚,在分割婚内财产之时,对该套房屋是否为婚姻共同财产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屋的时间与妻子出售婚前财产的时间非常接近,而且购房款小于售房款。除此之外,妻子变卖的是属于其个人私有的房产,不属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她处分的是属于她个人所有的房产。所以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应将该房屋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们看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来判断,并不是所有在婚姻期间内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在婚内换了一种存在的形式,仍然不会改变其性质。而且,案件中夫妻二人并未对这套房子有另外的约定,妻子购买房屋的资金也是完全从婚前财产中抽取的,并未使用婚后二人取得的共同财产。因此,结合实际,婚后售出婚前房屋再购买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夫妻在婚后售出婚前房屋再购买的房产所做的法律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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