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名字为准,这是民法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故似乎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申某,但是结合民法中善良公正的原则,这对妻子李某显失公平,因为这所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购得的。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的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此处房屋应先由二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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