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是否受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日期:2017-05-26 作者:余谭生律师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泽某曾是LY公司的员工,负责研发一款名为E750型的GIS采集器,在职期间,两人共谋,利用所掌握的相关图纸先后委托上海HT公司、深圳ZHT公司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后两人离职成立上海HW公司,将上述GIS采集器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并陆续招揽曾在LY公司任职的多名员工参与产品的生产、测试等各项活动。
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泽某在HW公司经营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到案,次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人员联系,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案件焦点】涉案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泽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以上,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在发生侵权案件时,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则在于这些信息是否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根据相关经验以及法律法规总结,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案例选自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网,查看更多商业秘密案例请点击www.itscou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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