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对于已经遭受或可能将要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法院保全的范围。
通常来讲可以申请保全的范围有: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5、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当事人向人们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例如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对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决定是否作出人身保护裁定,该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人身保护裁定是施暴方头上的“紧箍咒”,受到行为限制的一方不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明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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