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被撞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罗XXXX是许昌市XXXX环卫处的一名员工。2015年,罗XXXX在该市区一路段打扫卫生时,被胡XX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伤。胡XX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罗XXXX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2016年,罗XXXX向许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罗XXXX所受伤害为工伤。环卫处认为和罗XXXX之间仅形成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厅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环卫处仍不服该决定,遂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省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罗XXXX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罗XXXX与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罗XX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由市人社局所举有效证据证实,并根据该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作出罗XXXX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结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环卫处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依据事实和该项规定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违反程序规定。故环卫处要求撤销该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环卫处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罗XXXX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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