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系列案例之三:镇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110网律师
经过向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咨询,刘先生心里有了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本案中镇政府为了形象工程作出的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决定主体资格的要求,A镇政府越权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德凯律师团律师的努力,刘先生的拆迁补偿纠纷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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