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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发布日期:2017-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文物销售单位


办理条件

1、非外资企业;
2、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五名具有文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证书复印件、简历、聘用合同。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守法承诺书。
8、设立文物商店申请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作出决定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30工作日办事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37803312
交通指引: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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