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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核

发布日期:2017-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取得国家文物局或广东省文物局批准在广东设立的文物商店


办理条件

取得国家文物局或广东省文物局批准在广东设立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所需材料

1、申请书文本(无定式);
2、广东设立的文物商店销售文物需审核文物清单(一式三份);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物鉴定意见(由广东省文物鉴定站或省文物艺术品行业协会组织、3名以上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的文物鉴定意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提交申请
1、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gdbs.gov.cn/)进行申请办理。
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后,选择“省直窗口-->省文化厅-->行政许可-->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核-->在线办理”。
2、若附件过大无法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申请人可与经办人员确认后,通过邮件、传真或到文化厅办事窗口当面提交申请,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提交申请
1、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gdbs.gov.cn/)进行申请办理。
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后,选择“省直窗口-->省文化厅-->行政许可-->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核-->在线办理”。
2、若附件过大无法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申请人可与经办人员确认后,通过邮件、传真或到文化厅办事窗口当面提交申请,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不包含鉴定、补件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承诺期限:不包含鉴定、补件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办事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37803312
交通指引: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做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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