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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31    作者:陶著华律师
知识点提示:


        实务处理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单位又否认劳动关系的,则劳动者的各项请求,都会因无根之水而被全部驳回。


案例介绍:快递人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某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张三在上海市(原)南汇区使用“某通快运”商标从事快递服务业务。张三口头约定由李四承包“某通快运”南汇网点下辖大团镇分网点的快递业务,并向李四发放印有“某通快运”标识的工作证。李四自备车辆,每早至张三处提取寄往大团地区的快件并投递,晚上将揽到的大团地区客户交寄的快件交至王处,由张三转交李四向外发送。李四揽件时直接向客户收取快递费,不向张三收取投递费。双方每晚结算,李四按照通过张三外送的快件数量、重量等向张三支付走件费、大货费及承包费(即成本费)。2010年1月19日,李四因脑干出血死亡。李四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就李四是否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


结论—--快递人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1、李四生前一直使用原告“某通快运”商标从事快递业务,但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
         2、李四的继承人虽主张公司曾向李四每月支付工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3、根据原告提供的李四书写的结算记录,结合证人张三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李四生前所得报酬源自其向大团地区客户收取的快递费与张三向其收取的走件费等费用之间的差额。李四每日至张三处取件、交件、结算,是为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并非公司对李四进行的用工管理。
        4、李四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与快递公司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法条链接:


       我国法律目前对劳动关系并未作出权威定义,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一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实务中劳动关系认定办法


1、劳动合同。


2、工资发放的凭证或记录。


3、社保缴交记录。


4、住房公积金缴交记录。


5、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出入卡。
6、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
7、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某种程度上是等同于公司盖章的。
8、公司其他人员签字的文件。比如: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等,有人事部负责人的签字,当然,劳动者得先证明签字的人是公司的员工。


9、公司网站网页的一些内容,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网页,属于电子证据,易修改和易删除,所以,建议要及时保留。
10、法定代表人或劳动者的领导和劳动者往来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当然,首先要先证明对方的手机号码或微信、QQ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的号码才行。
11、劳动者使用企业电子邮箱往来的一些电子邮件,当然,劳动者要及时做公证,防止企业关闭劳动者的邮箱权限。
12、证人证言,比如:同事的证言,当然,同事需要先证明他是公司的员工。比如:客户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劳动者曾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当然,首先要证明客户是客户,而且证人是客户的工作人员才行。这里会涉及到一条审判规则: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需要说明的是,证人需要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一般不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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