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我们提别提醒,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这一点对并购业务影响很大。收购方要让目标公司除了被收购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果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注意起草一份严谨的书面通知(包含股权类型、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收购方其实风险较大,如小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提起确认并购合同无效,理由是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即便最终判决不一定支持小股东,但进入诉讼程序,对并购业务的实施影响甚大,并购战线拉长,影响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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