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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一方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别人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况,那什么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有哪些法律后果?本文就根本违约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购销合同中一方预期违约
201111月,某百货商场与某电器公司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于2012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百货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百货商场向电器公司交付20万元定金。2012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某电器公司的立式空调被商家订购一空,且价格上涨至了每台4800元。20123月底,电器公司给百货商场发了信函,声称因供货能力有限,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百货商场多次与其协商未果,遂于201241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电器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利润损失。某电器公司辫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预期违约。经审判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某电器公司双倍返还某百货商场定金4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2)预期违约的主张人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唯一的条件即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来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同权利,亦可等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构成实际违约时,以实际违约来追究其法律责任;(4)预期违约在时间上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预期违约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同于实际违约是对已到期合同义务的违反。该案中电器公司在空调购销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致函百货商场要求取消合同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明示毁约。百货商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即是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支持了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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