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7-09-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协议离婚一方同意支付精神赔偿金
2012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中约定夫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及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精神损失费壹万元等事项。
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钟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2年5月1日前还清。马某2012年3月8日”。
2012年8月15日,原、被告在中原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因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赔偿金,2016年10月20日,原告钟某起诉被告马某。
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依据其提交的离婚协议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且原告提交的欠条也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陈述其自离婚后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主张过该权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及欠条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基于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壹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在中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再者,原告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债权,该欠条载明了履行期限,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也未就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有以下几种: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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