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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房屋继承,继承人能继承的房产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铁柱、陈铁律诉称:陈铁牛、陈铁律和陈铁柱系亲兄弟,孙佳宝系三人同母异父的兄弟,跟随孙旺(其亲生父亲)共同生活。陈铁牛和毕淑敏系夫妻,育有一子陈达。我三兄弟的父母留有一套宅院作为遗产,即昌平区401号院(包括北房5间、东西房各3间),院内南房2间是陈铁牛所建。在遗产分割前,该房屋拆迁,毕淑敏作为代表签订拆迁协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家村401号院拆迁款由三兄弟平均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孙佳宝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属于我的遗产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铁牛、毕淑敏、陈达辩称:1、涉案院落所有的房屋翻建、新建皆系陈铁牛、毕淑敏夫妇出资。2、被继承人去世前曾订立代书遗嘱,虽然形式存在瑕疵,但确实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应当有效。3、二位被继承人的赡养一直系由我们一家负责,三位原告从来未尽到过赡养义务。4、本次拆迁实际系本村的旧村改造,补偿款仅包括地上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均系我夫妻二人出资所建,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我二人,故三原告无权主张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三兄弟之父。涉案宅院一直系三被告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根据针对涉案宅院签订的《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陈铁牛、陈达、毕淑敏系被拆迁安置人口。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由毕淑敏代书、父亲加印指纹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一切财产全部由陈达继承。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拆迁补偿款中十六万元归原告陈铁律所有,十六万元归原告陈铁柱所有,三万元原告孙佳宝所有,二百七十九万元归三被告所有。
  (2)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宅院中部分房屋的翻建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因双方并不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故法院只能综合本案已查明事实,根据房屋翻建、新建时间,结合当地农村风俗、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根据公平原则,推定该部分房屋为两位被继承人及陈铁牛夫妻共同出资所建。对于四人所占比例,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四人的经济、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定两位被继承人占40%、陈铁牛夫妻占60%。故20%份额即为被继承人母亲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陈铁牛、陈铁律、陈铁柱和孙佳宝五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推定尽较多义务,可适当多分;孙佳宝因客观原因尽较少义务,适当少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因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陈铁牛、陈铁律和陈铁柱三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适当多分。关于房屋补偿及宅基地补偿属于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陈铁牛、陈铁律、陈铁柱和孙佳宝四人可就该笔补偿予以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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