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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和逾期的利息吗?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张某向戴某索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3日向法院起诉。2011年9月25日,戴某向张某借款13万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未支付欠款,经张某多次催讨,戴某仍拒不偿还。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戴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在庭审中,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戴某于2011年9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原告张某人民币13万元整。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某于2011年9月25日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事后,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讨但未果。
法院判决:被告戴某归还原告张某欠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戴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张某可以催告被告戴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戴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张某诉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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