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未签劳动合同
2016年1月3日,被告到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离职。被告称,2016年3月至4月份,月工资为每月1800元,自2016年5月开始,月工资为26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2016年4月、5月份的工资共计3729.03元;二、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329.03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6年5月23日,原告应向被告发放2016年4月1日至5月23日的工资。被告主张2016年1月至4月份工资为1800元,自2016年5月份月工资为2600元。针对被告的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4月、5月份的工资共计3729.03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到原告处工作,至2016年5月23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即7329.03元。关于被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之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2016年4月、5月份的工资共计3729.03元;二、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329.03元。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步骤/方法
一、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葛春喜律师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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