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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志强  发布时间:2016-11-09 14:59:1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2014年4月1日,艾某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工作,任职车间主任,此后一直工作到2016年8月,在此期间,服装公司一直未与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双方因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引起争议,艾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服装公司支付艾某自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艾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2日至2016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分歧】

  对于本案中某服装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计算期限为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3月31日,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计算期限为2014年5月2日至2016年8月,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都应支付双倍工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综合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11个月。而在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即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只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不再需要支付满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具体到本案中,艾某于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一直在某服装公司上班,服装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期限应为自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3月31日,而自2015年4月1日起,则视为某服装公司已与艾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某服装公司直至2016年8月仍然未与艾某签订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2015年4月1日起仍然应当向艾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笔者认为,这是对法条的误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是指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劳动者符合该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提出或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本案中,某服装公司超过一年未与艾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已经视为该公司与艾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自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讲,基于此前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证实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支付二倍工资的方式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在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已经对劳动者给予了倾向性的保护,对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惩罚也应到此为止,即最多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则没有明确规定。在此,不能做扩大解释,将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起来。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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