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方的损失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纪同、刘泽、刘涛诉称,刘北与纪同系夫妻,二人育有刘泽、刘涛二子女。张北村1号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刘北,三原告同刘北共同居住。刘北病逝后,刘涛成为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人。刘北生前曾将涉案宅院中三间老房出卖给被告,但是该出卖行为已被法院认定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及相应宅基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反诉并辩称
被告吴静反诉并答辩称,被告购买三间老房时支付给刘北1万元房款。且交付该房屋后,被告出资将其全部拆除,新建8间房屋,并居住至今。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现反诉,要求:1、三原告退还购房款1万元;2、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反诉费由三原告承担。
三、原告刘涛、刘泽、纪同针对反诉辩称
原告刘涛、刘泽、纪同针对反诉辩称,1、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拆除,被告新建的房屋也使用了老房拆下来的材料。2、认可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但是主张计算折旧价。3、原告无义务承担反诉费。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8间进行评估,重置成新价为15万元,附属物重置成新价4万元,房屋装修重置成新价为7万元,共计26万元。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张北村1号院后院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原告。
(2)原告退还被告购房款1万元。
(3)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0万元。
(4)驳回被告其它反诉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确定刘北与被告之间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丧失依据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涉案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依法应当返还给合同相对人刘北。因刘北现已去世,且未能针对涉案房屋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涉案房屋依法应当返还给刘北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三名原告系刘北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原告提出返还涉案房屋的主张,该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刘北依据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购房款应当返还给被告,故被告对于购房款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三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法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应当由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及涉案房屋实际情况酌情判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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