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原告林某、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8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 月17日被告生育一子林某甲,从2015年2月23日起至 2015年8月2日止由林某乙照管,支付保姆工资6000元。2015年9月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小孩林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因小孩林某甲非原告亲生,2015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101,600元。
法院判决: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可主张返还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所生男孩林某甲非原告亲生子,原、被告无异议,且有DNA检验报告书证明,足以认定。因男孩林某甲系被告与其他男子所生,既不是原告的婚生子女,也不是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原告对林某甲没有抚养义务。原告抚养了非其亲生子林某甲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无效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的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等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离婚时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受欺骗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赔偿。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受欺骗方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受欺骗方应当在发现受欺骗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在本案中,被告所生男孩林某甲非原告亲生子,原、被告无异议,且有DNA检验报告书证明,足以认定。因男孩林某甲系被告与其他男子所生,既不是原告的婚生子女,也不是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原告对林某甲没有抚养义务。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林某要求郭某返还抚养费等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对“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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